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案評審小組內派委員建議名單

附件2

請鈞長勾選委員○人(最少5人)並擇定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序號 姓名 職稱 勾選 擇定
召集人 副召集人 核章
1 ○○○ 本署○○組組長
2 ○○○ 本署○○組組長
3 ○○○ 本署○○室主任
4 ○○○ 本署○○室主任
5 ○○○ 本署○○組副組長
6 ○○○ 本署○○組專門委員
7 ○○○ 本署○○組科長
8 ○○○ 本署○○組科長
9 ○○○ 本署○○組科長 �同放棄簡報,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開資格標時,廠商若未出席標場,由本署逕行代為抽籤。
  1. 由廠商提出○○分鐘簡報,結束後由委員會進行詢答,廠商對於委員所詢問題之說明、澄清事項列入紀錄。
  2. 評審標準

(一)◎◎◎◎(占◎◎分)

◎◎◎◎

◎◎◎◎

◎◎◎◎

(二)◎◎◎◎◎(占◎◎分)

◎◎◎◎

◎◎◎◎

◎◎◎◎

(三)◎◎◎◎◎(占◎◎分)

◎◎◎◎

◎◎◎◎

◎◎◎◎

(四)價格(價格納入評比者,占◎◎分)

  1. 廠商評審方式:序位法

(一)評審委員就廠商資料、評審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二)評審委員於各評審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三)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

1.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本署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審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綜合評審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本署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審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審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四)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及評審總表如附件。

  1. 補充說明及規定: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二)評審小組委員名單保密規定(擇一勾選)

□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審小組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審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本案經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三)本署保留本案於無法評定符合需要廠商時,得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就所有評審項目採行協商措施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