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作業1050308排版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參考最有利標評審作業方式

105年3月3日版

本作業方式係以機關人員自行評審及未成立工作小組擇定最符合需要者為例,並參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釋及「本署請購暨採購作業參考手冊」訂定;本作業方式未盡事宜,請參考「本署請購暨採購作業參考手冊」中異質採購相關之作業方式。

本作業方式適用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其作業程序概述如下:

  1. 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參考採購法第52條第2項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 於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併提供評審項目及其權重或配分),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
  3. 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公告。(應公開於工程會採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 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準備作業所需時間延長之。
  5. 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
  6. 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或依序議價後決標。
  7. 評審委員至少5人由機關內派,如需與業務相關組(室)推薦人選時,事先以請辦單請其推薦後,再簽成立評審小組,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1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九八五號函,召開評審會議,並作成紀錄。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請(採)購作業流程圖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00

副本

正本

抄件

開會通知單

「○○」案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評審須知

(請購簽及評審小組成立簽附件)

  1.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其所提企劃書由本署成立評審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評審。
  2. 評審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審之對象。

(二)簡報

□無:評審小組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署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

□有:

  1. 廠商得參加簡報人數為○人。
  2. 簡報所需設備,本署僅提供單槍投影機,其他設備請自行準備。
  3. 經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抽籤決定簡報順序,簡報時間地點由本署另以書面通知,廠商未於約定時間內到達視同放棄簡報,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開資格標時,廠商若未出席標場,由本署逕行代為抽籤。
  4. 由廠商提出○○分鐘簡報,結束後由委員會進行詢答,廠商對於委員所詢問題之說明、澄清事項列入紀錄。
  5. 評審標準

(一)◎◎◎◎(占◎◎分)

◎◎◎◎

◎◎◎◎

◎◎◎◎

(二)◎◎◎◎◎(占◎◎分)

◎◎◎◎

◎◎◎◎

◎◎◎◎

(三)◎◎◎◎◎(占◎◎分)

◎◎◎◎

◎◎◎◎

◎◎◎◎

(四)價格(價格納入評比者,占◎◎分)

  1. 廠商評審方式:序位法

(一)評審委員就廠商資料、評審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二)評審委員於各評審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三)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

1.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本署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審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綜合評審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本署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審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審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四)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及評審總表如附件。

  1. 補充說明及規定: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二)評審小組委員名單保密規定(擇一勾選)

□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審小組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審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本案經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三)本署保留本案於無法評定符合需要廠商時,得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就所有評審項目採行協商措施之權利。

評選評比表(序位法-評分轉序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廠商評審評比表

採購標的名稱: 評審委員編號:

項次 評 審 項 目(子項) 重要性(%)(配分) 廠商名稱 廠商名稱 廠商名稱 廠商名稱
評 分 評 分 評 分 評 分
評分合計數
評分合計數轉換為序位
評審委員意見(優點、缺點):
評審委員簽名:

註1.序位評比依下列方式辦理:個別委員對各廠商之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

2.評審委員就個別廠商提供評審意見或建議時,若欄位空間不足,請另加附頁

於後並於本頁「評審委員意見」欄註明。

評比結果總表(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廠商評審評比結果總表

採購標的名稱: 日期: 年 月 日

受 評 廠商名稱 廠商名稱 廠商名稱
標價 標價 標價
評分 序位 評分 序位 評分 序位
評分/序位合計值
平均總評分
合格廠商
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決議)
全部評審委員 姓 名 職 稱 是否出席評定符合需要廠商當次會議 是否自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聘
其他記事 1.1.評審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參與評審全體委員簽名:

評比結果總表(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廠商評審評比結果總表

採購標的名稱: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名稱 廠商名稱 廠商名稱
評分 序位 評分 序位 評分 序位
評分/序位合計值
平均總評分
合格廠商
符合需要廠商序位
全部評審委員 姓 名 職 稱 是否出席評定符合需要廠商當次會議 是否自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聘
其他記事 1.1.評審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參與評審全體委員簽名:

簽 於

速別:

評審小組成立簽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解密)

附件:

主旨:為成立「○○」案評審小組乙案,簽請鑒核。

說明:

旨揭請購案前已簽奉核定,請購簽如附件1,為辦理評審作業,擬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評審小組,其成員5人擬由署內各單位人員組成,其建議名單如附件2,請鈞長勾選;另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7條規定,建議由鈞長指定委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關於本案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詳如評審須知),□有前例可供參考□條件簡單,擬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由本署自行訂定,免召開評審小組會議審定。【適用於免召開第1次會議者】

擬辦:

  1. 擬依核定結果成立評審小組。
  2. 擬請鈞長指定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附件2

「○○」案評審小組內派委員建議名單

請鈞長勾選委員○人(最少5人)並擇定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序號 姓名 職稱 勾選 擇定
召集人 副召集人 核章
1 ○○○ 本署○○組組長
2 ○○○ 本署○○組組長
3 ○○○ 本署○○室主任
4 ○○○ 本署○○室主任
5 ○○○ 本署○○組副組長
6 ○○○ 本署○○組專門委員
7 ○○○ 本署○○組科長
8 ○○○ 本署○○組科長
9 ○○○ 本署○○組科長

 開會通知單(稿)

受文者: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字第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解密)

附件:會議議程表、廠商投標文件、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採購評審委員切結書

開會事由:「○○」案採購評審小組會議(評審會議)

開會時間:○年○月○日(星期○)下午○時整

開會地點:本署○樓第○會議室

主持人:本委員會召集人

聯絡人及電話:○○○ (電話)

出席者:○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委員○○(請分繕)

副本:

備註:

  1. 茲因本會議出席委員須達法定人數,始得辦理有關之決議,敬請撥冗參加。

本通知單附件包括:會議議程表、廠商投標文件、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採購評審委員切結書。請先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並攜帶與會,以利會議之進行。廠商投標文件會後收回。

請就本案內容保密,並勿與廠商作任何接觸。

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審小組名單,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但經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貴委員如遇有與本採購有關之請託、關說、行賄、施壓等情形者,請即時通知本署相關單位,以利查處。

(條戳)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工程企字第09700278120號函修正

一、為確保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公正辦理評選,避免爭議,特訂定本須知。

二、委員應知其所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三、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

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四、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五、委員不得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規定之行為。

機關發現委員有前項行為者,應予解聘。其屬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建議名單遴選者,並應通知主管機關,以作為將其自名單除名之依據。

機關對於主動求取擔任委員事宜之人員應不遴選其擔任委員。

六、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六)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七)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八)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七、委員訂定、審定評選項目及其配分或權重,不應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八、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應全程參與並親自為之,不得代理,避免遲到早退。

九、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其有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考量。

前項簡報及現場詢答,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委員對於不同廠商之詢問及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委員評選後,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十、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委員應提交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十一、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於評選後由機關收回保存。未收回者,由委員自行銷毀並負保密之責。

十二、機關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將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全部委員姓名、職業及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機關將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機關對於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十三、本須知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機關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中。

採購評審委員切結書

招標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採購標的名稱:          

本人擔任本採購案之評審委員,當恪遵法令,公正辦理評審。

評審委員依據採購法規定辦理評審事務,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該條所定公務員之適用範圍。評審過程如涉及不法,適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

立書人

評審委員: (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採購評審小組會議議程

項次 議程 是否必要 主協辦 預定時間
1 確定委員出席人數是否達法定開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主辦單位 2分鐘
2 確認委員已知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且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 主辦單位 2分鐘
3 確認委員已簽署採購評審委員切結書 主辦單位 2分鐘
4 召集人宣布開會事宜 召集人 2分鐘
5 主辦單位報告本案評審事宜 主辦單位 5分鐘
6 廠商□簡報□不必簡報,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出席評審委員會備詢。 評審委員會 10分鐘
7 廠商□簡報□不必簡報,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出席評審委員會備詢。 評審委員會 10分鐘
8 廠商□簡報□不必簡報,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出席評審委員會備詢。 評審委員會 10分鐘
9 評審委員就各評審項目、受評廠商資料逐項討論並進行評分作業 評審委員會 45分鐘
10 計算評分/序位及結果統計,製作總表 主辦單位 5分鐘
11 對於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其經發現者,應提交評審委員會召集人處理。 評審委員會、主辦單位 10分鐘
12 廠商報價是否合理,有無浪費公帑情形 評審委員會 3分鐘
13 評審結果提請評審委員會確定是否過半數評定最符合需要廠商。如需進行協商程序,則需辦理再一次綜合評審。 評審委員會、主辦單位 3分鐘
14 確定本次會議結果 評審委員會 1分鐘
15 作成會議紀錄並予確認 評審委員會、主辦單位 5分鐘
16 散會

※依工程會簡報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案例:

1.多數委員評定某廠商序位為前1、2名,卻有委員評定其為最後1名。

2.多數委員評定某廠商分數為80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低於70分。

3.多數委員對某廠商於某評選項目(配分30分),評定其分數為24分以上,卻有個別委員評定其分數為10分。「○○」案採購評審小組評審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年○月○日(星期○)下午○時

貳、會議地點:本署○樓第○會議室

參、主持人:○召集人○○ 記錄:○○○

肆、評審小組組成:內派委員5人組成。

伍、出席委員:○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

陸、請假委員:○委員○○

柒、評審方式:採序位法評審符合需要之廠商。

捌、投標廠商家數及名稱:投標廠商3家且其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廠商名稱為○○公司、○○公司及○○公司。

玖、召集人致詞:(略)

拾、報告事項:

主辦單位就本案需求內容及廠商評審事宜報告(略)。

拾壹、廠商詢答事項:

拾貳、評審結果:

  1. 經本小組就各評審項目、受評廠商資料逐項討論後,綜合評審結果詳評審總表(如附件)。
  2. 經各委員依據本採購案評分表評定參與評審廠商分數(序位),並將各委員評分結果填列於評審總表,○○公司總評分為○○/序位合計值為○,○○公司總評分為○○/序位合計值為○,○○公司總評分為○○/序位合計值為○。
  3. 經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均認為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
  4. 決議:

本案採序位法者:3家參與評審廠商之平均總評分均達70分以上,且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序位第一之○○公司為第1符合需要廠商,序位第二之○○公司之平均總評分與第1符合需要廠商相近,為第2符合需要廠商,序位第三之○○公司與上開二公司相差較大,不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拾叁、委員是否有不同意見:無。

拾肆、散會(下午○時○分)。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類別及序號 錯誤行為態樣 依 據
一、準備事項 (一)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採購者,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採購法第56條第3項
(二)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除採購法第52條第3項規定者外,未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採購法第52條第2項
(三) 誤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規定,例如:辦理統包工程,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成立 (一) 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
(二) 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點違反規定,例如:除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未於招標前成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未於開標前成立。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
(三)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不符合規定,例如:委員未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委員人數不符合5人至17人之規定或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未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未獲當事人同意,即將欲遴選之委員納入採購評選委員會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第7條第2項
(四) 遴聘評選委員時,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
(五) 工作小組成立時點違反規定,例如:未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1項
(六) 工作小組組成不符合規定,例如:工作小組人數未達三人;其成員未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擔任;其成員不符合至少應有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規定。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1項
三、招標文件載明事項 (一) 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之相關事項,例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個別子項有配分或權重者,或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未於招標文件載明。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1項、第16條、第17條
(二)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規定辦理。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2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
(三) 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相關事項不明確,例如:未明定最有利標係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或由機關首長決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15條
(四)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載明於招標文件之時點不符合規定,例如: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未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8條
(五) 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若僅有一家並經資格審查合格時,提高合格分數門檻。 採購法第6條第1項。
四、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擇定不符合規定,例如:與採購標的無關;重複擇定子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第1項
(二) 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而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第2項
(三)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10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不論採購性質為何,皆規定廠商須作簡報,並給予配分或權重。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7條、第10條
(四) 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符合規定,例如:簡報及詢答配分或權重逾20﹪;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價格納入評選項目者,其配分或權重低於20﹪,或逾50﹪。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2項、第16條第3項、第17條第3項
五、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違反法令規定,例如: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或不符合二階段原則之規定;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
六、底價 (一) 採最有利標決標,如訂有底價,評選出超底價之最有利標廠商後無法減價決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二)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其採訂定底價者,未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其採不訂底價者,未成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辦理提出建議金額事宜。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第74條、第75條
(三)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未分別訂定底價。 採購法第46條、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
七、開標與審標 (一)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例如: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機關人員未先予審查資格文件。 採購法第51條
(二) 誤以為皆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例如: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誤以為應建立6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方可開標;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亦無家數之限制,誤以為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可開標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
八、評選 (一)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未全程出席。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2項
(二) 採購評選委員會為違反法令之決定,機關未予制止。 採購法第3條、第6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三)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決議,不符合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及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之規定;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上揭規定者,議案仍然提付表決;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未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10條
(四) 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代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
(五) 評選時允許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又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亦將該資料納入評選。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3項
(六)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作簡報及詢答,於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時,即判定其為無效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第4項
(七) 廠商須報價格者,僅比較不同廠商價格高低為計分基準,未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決定最有利標之依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八) 未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而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評比基礎。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8條第1項
(九) 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時,召集人未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逕採去頭(不計最高分)或去尾(不計最低分)之計分方式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2項
(十) 評選委員會於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例如:變更配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項。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9條
(十一) 委員辦理評選,未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
(十二) 機關於委員有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時,未依規定辦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
(十三) 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仍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而機關未發現或發現時仍決標予該廠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
(十四) 已訂定由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者,機關首長仍變更該評選結果。 採購法第56條
(十五) 機關人員對評選委員明示或暗示特定屬意之廠商。 採購法第6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6款及第16款及第16款
(十六) 工作小組未依據評選項目或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或工作小組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未符規定,例如:未載明採購案名稱,未載明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未載明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未載明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
(十七) 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過簡,例如:初審意見內容於各評選項目僅載明「符合」、「尚可」或投標文件內容之摘要,而未載明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或僅載明投標文件之頁碼。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4款
(十八) 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未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1項
(十九)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未由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之1第2項
九、協商 (一)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卻未依規定對於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採取保密措施。 採購法第57條第1款
(二)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未平等對待廠商,例如:只與第一名廠商而非與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協商。 採購法第57條第2款
(三)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於招標文件未規定得採行協商措施,且未標示得協商項目之情形下,仍於評選過程中進行協商措施,而未予廢標。 採購法第57條第3款
(四)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於評定最有利標後要求廠商減價。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
十、決標程序 (一) 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以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辦理者,於評定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於擇定符合需要者後未再洽其議價或比價。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至第15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子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十一、決標之資訊公開 (一) 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對於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通知其原因;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未通知其最有利標廠商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採購法第51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
(二)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不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1項
(三) 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或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未予解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2項
(四) 公告金額以上之決標公告未登載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1項
十二、其他 (一) 評選委員會名單除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公告者外,未於開始評選前保密,例如: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公文未以密件處理,發函聘(派)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未註明為密件。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

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

類別及序號 錯誤行為態樣 相關法令/須知/釋例
招標準備作業 (一) 涉及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之簽辦公文及開會通知單,未註明為密件或分繕發文。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第10點,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6條第1項,及本會97.8.5工程企字第09700319460號函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二) 未成立工作小組,或成員人數未達3人,或成員中未包括一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部分工作小組成員同時兼任審查委員會委員。 本須知第2點、第5點、第10點、本準則第8條第1項及本會95.2.20工程企字第09500060030號函附會議紀錄第陸點之八
(三) 審查委員會主席未由委員擔任。 本須知第10點及本準則第7條第2項、第3項
(四) 招標文件所訂評定合格廠商之程序不符規定,例如價格標開標對象限總平均前3名之合格廠商;已達及格分數之廠商尚須過半數審查委員會委員評定方開啟其價格標;招標文件未明定採分段開標。 本須知第2點及第4點
資格規格審查作業 (一) 工作小組未擬具初審意見,或初審意見應記載事項有遺漏或內容有欠覈實。 本須知第10點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3條
(二) 審查委員會辦理廠商資格與規格審查,未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本須知第6點、第10點及本規則第3條之1第1項
(三) 審查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未親自為之,或雖出席但未參與評分。 本須知第10點及本規則第6條第1項
(四) 審查委員未逐項評分。 本須知第10點及本規則第6條之1第1項
(五) 將廠商投標標價納入審查評分項目。 本須知第4點
(六) 審查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未由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或未提交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本須知第7點、第10點及本規則第3條之1第2項
(七) 不同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未提交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本須知第7點、第10點及本規則第6條第2項及第3項
(八) 辦理審查作業之承辦人員未全程出席審查會議。 本須知第10點及本準則第8條第2項
(九) 辦理資格及規格審查會議未製作紀錄。 本須知第10點及本規則第9條第4項
價格標開標決標作業 (一) 未依資格、規格(資格及規格可合併為一段或分為二段)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 本須知第4點
(二) 訂定底價作業或時機不符規定,例如公開招標未於開標前定之,而於開標後參考審查合格廠商之標價訂定底價。 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4條第1項
(三)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未會同監辦各階段開標。 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